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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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组通〔2017〕38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是完善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业行为、防止出现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中的违纪违法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精神,既要严格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又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二、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公务员所在单位要与本单位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签署承诺书,明确其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的义务,按照《意见》要求主动与其联系,核查从业情况。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市级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在2018630日前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区级机关应参照市级机关建立限制清单,报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抓好违反从业行为处罚。对于违反从业行为规定的情形,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如实认定并及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会同工商、经信等有关部门按照《意见》规定和信息数据移转相关程序,给予个人或接收单位相应处罚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

四、强化监督指导。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对各单位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加强与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和配合,从严把关,加大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工商、经信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抓好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区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1231日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意见》情况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时,在贯彻执行《意见》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714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公务员局

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现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7428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出现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中的违纪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规范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公职,经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身份,到国有企事业以外的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二、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三、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由其原单位认定。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

四、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当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五、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批准其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其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要劝其调整从业意向;经劝说仍不调整的,不予批准其辞去公职申请。对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每年至少与其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六、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接收单位为企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受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七、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由原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信访举报、了解舆情报道等方式,对各单位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备案、了解核实等职责,导致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八、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九、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交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未满从业限制期限,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17428日起施行,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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